2005年1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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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右足剜左腿获赔偿十二万
王勉 左泉

 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“治好右足却剜坏左腿”的医患纠纷案。法院再审并未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,而直接引用医学专家权威著作学说原理作出判决,撤销一、二审民事判决,由医院赔偿给患者赵某医疗费、残疾补助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万多元。
  一审法院判定医院对本案承担40%的过错赔偿责任。赵某不服而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该医院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终极性、权威性,于2002年4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判决后,患者赵某仍不服,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,于2004年7月8日依法提起抗诉。
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,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一种证据,但不能成为法院的定案依据。同时,该鉴定结论认定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依据是“骨筋膜室综合征是罕见的并发症,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”,该认定与有关医学理论和实践相悖,亦与该鉴定结论本身提到的“此时若再进一步切开减压,切断移植皮瓣或许可以避免”的说法自相矛盾。而且,该鉴定结论认为“此时若再进一步切开减压,切断移植皮瓣或许可以避免,但右足跟移植皮瓣必然不能存活、手术失败。医务人员是从病员身体立场出发,想方设法用综合措施以求保存移植皮瓣手术成功”。换言之,就是牺牲患者赵某的健全左腿来换取右足跟的小手术的成功,这实属舍本取末。
  鉴于此,法院对该医疗鉴定结论不予采信,而是采用了著名的医学权威著作《黄家驷外科学》有关“骨筋膜室综合征”的相关论述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,法院认为当患者赵某左小腿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时,医院没有按照处置骨筋膜室综合征的要求,及时对赵某左小腿采取有效的减压手术,贻误了治疗时机,造成左腿供皮区坏死,左胫、腓总神经损伤等,致使其左小腿七级伤残,医院应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负全部赔偿责任。
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,撤销一、二审民事判决,由医院赔偿给患者赵某医疗费、残疾补助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万多元。